第166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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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好理解。”曾家辉点头道:“英美的新闻自由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限制行政对新闻的干预,而把新闻运作中的社会关系交给司法来调整。新闻自由并不是没有约束的,这个约束主要通过司法来加以实现,而不是行政。美国宪法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来限制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但是美国的新闻自由也不是没有边界的,新闻自由同其他的政府、社会、个人的权利的冲突主要就由司法来裁判。因为新闻自由主要是保障公民了解、监督和批评政府的权利,反映的是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出现问题由谁来裁决呢?由司法来调整。”
“如果用这个观点看香港和大陆,你怎么看?”
曾家辉这次摇头了,道:“我不敢说个人怎么看,只能说可以分析一下。”
记者不得不承认曾副书记的政治敏感性,只得点头道:“那就请你分析好吗?”
“用司法调整公民和政府的关系,并不意味着一定是‘分权而立’。香港就不是,香港是行政主导制度,但对司法赋予了最后裁判的权力。法官是行政长官任命的,任命后就独立审判,终身任职。在香港这样行政主导体制下,司法可以有这样大权力,我想大陆在党的领导下也可以给司法一个适当的地位。我们的司法独立主要是指依法独立审判、独立检察,但是正如法律界许多人士认为的那样,还正在完善这样的制度。”
确实如此,中国古代就有‘刑政合一’的传统,县官大老爷管钱管粮又坐堂审案。几十年来在阶级斗争和计划经济下,整个社会主要以行政权力来调整,而司法很不发达甚至被取消,所以老百姓碰到纠纷想到的就是找单位找上级找行政,很少想到找法院。新闻界对于行政那一套十分熟悉,对司法就相当陌生。所以当初‘新闻官司’在大陆出现时,新闻界有些人士就很不理解、甚至抵触。这里还有一个因素,就是新闻媒介与行政有直接的从属关系,只要媒介不是反对行政,行政对媒介一般是照顾的。所以,当一些公民受到媒介侵害寻求司法救济时,就跳出了行政的框架,法院在媒介和公民之间是中立的,可以做出公平的裁决。
这个情况香港的记者们也有所了解,于是问道:“现在人们担心的是法院是否公平公正?”
曾家辉客观的回答道:“在香港,我还是第一次打官司,正拭目以待。而在内地,我们讲求的是执法为公。当然,我们一些法院也存在有时候执法不公的问题,正在纠正当中。”
“那么诽谤法不就限制了言论自由么?”
曾家辉不赞同记者的说法,“诽谤法不是制裁言论自由的。国际上公认的观点是:诽谤法是力求维护言论自由和人格权的平衡,所以是保护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诽谤法制定各种各样的规则,使言论自由和人格权的冲突得到一个合理的解决,一些国际人权公约都是把两者作为一对矛盾来规定的,香港人权法案也体现了这个精神。言论自由和名誉权都是基本人权,这两者必须得到合理的平衡。诽谤法就提供了一个平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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