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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起床铃声,阿云鲤鱼打挺似的坐了起来。

打开工作手册,把今天要做的事情,浏览了一遍。然后起床梳洗之后,来到了操场。

椭圆形的操场跑道两侧树坑已经挖好,只待栽进树苗了。想象夹着跑道的两行杨树长起来时的情形,绿树成荫,跑道上如同罩上了绿色的棚帐,同学们夏天的体育课,再也不用受烈日蒸烤之苦,阿云不由地笑了。

校园的规划是郑明们搞的,教学楼的前面,有三个花坛,中间一个是圆形的,两侧的两个是月牙型的,如两只大手,环抱着中间圆形的花坛。

校园后面的大操场上,椭圆形的跑道几乎占了整个操场。操场的中间是篮球场,篮球场的周围分布着乒乓球场地和羽毛球场地,让空间充分地得到了运用。

这两行树,是阿云建议的,给偌大的操场一点绿,使操场有了生机。

阿云告诉带操的郭老师,提醒学生当心跌到树坑里,就找郑老师和段老师商量栽树的事去了。

门卫李老师送来了一个邮件袋。阿云扫了一眼,知道新的一场官司又要开始了。

安排好栽树的事,回到教室,开始孙兰等四十六户的上诉书。

一眼扫过了前面杂项,直接对方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因阿云诉我四十六户宅基侵权一案,不服阳县人民法院于年月19日阳望民初字第五十七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雒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年阳望民初字第五十七号民事判决。

事实理由:一、本案一审法院没有认准案件实质属性,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程序,有悖于事实真相,错误判决。本案实质上是因土地使用权产生的纠纷,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首先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对争执点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我们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所持有的宅基使用证与其实际应当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不符,一审法院对此不进行深入调查,不顾我们对被上诉人的宅基使用证的合法性所提出的异议,有意偏袒被上诉人,致使上诉人的权益遭受巨大损失。

二、本案一审判决回避问题实质,判决书前后矛盾。本案的焦点是一口井,一审法院是按“宅基侵权”受理,就是说这一口井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而一审判决却把这一口井确认为公共用井,可又不能在上面建公用水塔,显然自相矛盾,难圆其说。

综上,1974年至今我们一直使用这口井,而被上诉人仅凭一纸误证于年月主张其“权益”,实属荒谬。

故此,恳请雒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判决。

……

“老弟,对方上诉了。”拨通陈铭的电话,阿云说。

“想上诉就让他们上诉去。现在还是那个人多欺负人少的时代吗?现在是法制社会啊!”电话里传来陈铭的声音。

“我把对方的上诉书传给你,你把答辩书写写。”

“好!”陈铭说。

大约半个小时后,“嘀”手机里传来了答辩书的内容。

答辩如下:

一、一审判决书议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我持有的阳县人民政府1986年12月领发的宅基使用证,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孙兰等上诉人(一审被告)强行拆除我宅院围墙,强行在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内建水塔实属侵权,一审法院的判决错在何处?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孙兰等众被告不听法院的口头裁定,强行继续施工,建成水塔(起诉时仅有水塔地基),判决书送达后,又变本加厉,寻衅滋事,聚众上访,扰乱县乡政府办公秩序,且断截我家供水水管,强行将他们的水泵安置于井中,这不是侵权又是什么?孙兰等人眼中,还有没有法律?还有没有法庭?

二、孙兰等人的上诉状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

1我家宅基四至明确,宅证合法,何以需要重新确权?请问孙兰等人,有什么合法有效的证件,同我家争执呢?

2问题的实质是孙兰等人强拆我宅围墙,改变水井现状,强行建水塔,这不是侵权又是什么?

综上,上诉人孙兰等人煽风点火,寻衅滋事,无理取闹,仗势欺人,我家坚决不答应,我家恳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无理缠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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