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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李晨的答辩状,姜法官心中也是有了大概。

说实话,当法官这么多年,他还是第一见到这样的答辩状。

以往见到的答辩方向和核心始终是围绕这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而展开…

他这个…

多多少少有点耍无赖了,就是在推卸责任。

你看到了这件事,你没有管,那就是有罪的,和他们是同伙,属于包庇犯罪…

“你是一个法学者,又是京都大学毕业的。”

姜法官一脸严肃的看向李晨开口问道:“就你这答辩意见中的第三点,曹为其他人不帮忙制止等就是犯罪的言论,你认为合适么?”

法律上并没有强制他人的要求,虽然不符合道德标准,但又不能被称之为犯罪。

姜法官想让李晨修改他的答辩状。

为了帮助他人脱罪,强行将其他人的行为归类为违法犯罪,这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底线。

别人看了一眼热闹没有出面制止就是犯罪?

不能这么算吧。

按照你这个思维逻辑,曹文斌能够行凶成功也是他人放纵的结果咯?

因为在他行凶的过程中也有看热闹的,从你的理论上来看,正是因为他人没有阻拦才会让曹文斌行凶成功…

“为什么不合适呢?”

李晨闻言开口解释:“咱们从案件开始分析。

在这起案件刚开始的时候,曹文斌不是过错方吧?

他之所以拿刀杀人有两种原因。

第一种,其他四人对他的老婆实施侵害行为。

四个伴郎因为喝多了酒,对曹文斌的新婚妻子王瑶瑶实施猥亵行为,他们几个想要强上王瑶瑶。

也就说,一开始他们的行为就是违法犯罪。

而曹文斌作为王瑶瑶的老公,在没拿刀之前所采取的方式是劝解,这一点,从婚礼当天,其他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

而其他几人面对曹文斌的劝阻时不仅没有收手,反而是借着酒劲对曹文斌实施殴打。”

说道这里,李晨一脸严肃的看着姜法官开口说道:“关于这一点,其他人伤着的口供中也承认了自己是酒喝多了,才会有如此行为。

我想咱们执法单位不能说是因为他们喝多酒,就去忽略他们在案件中所扮演的主要角色,无视他们犯罪事实。

喝多了酒就能够为所欲为么,喝多了酒就能去侵犯女性?我想不能吧?”

“第二个因素,他人的行为。

在案发时的情况,有多人在场。

而他们在面对其他四人的违法行为时不闻不问,导致曹文斌孤立无援。

在案件中,曹文斌被几人实施殴打,理由是曹文斌阻止了他们的犯罪行为。

在这一刻,曹文斌的行为还不是犯罪,他还是受害者,真正构成犯罪的,也不是他返回厨房拿刀的举动。

我想问一下您姜法官。”

“在面对四人围殴,曹文斌不是他人对手的情况下,他拿刀想要制止他人犯罪的行为是错误的么?龙国是有没有哪条规定明确被害人不能拿刀去自我防护?”

“如果其他人不酒后闹事,那曹文斌也不可能去厨房拿刀,您说对吧?”

“话是这么说没有错,可在曹文斌的口供中,他承认在拿刀的过程中是带着怒火的,这也就表明他不是不具备防卫的目的。”

听到姜法官的询问,李晨忍不住皱起眉头开口反问道:“姜法官,曹文斌他是个人啊,他有自己的七情六欲,有着自己对是非的判断。

案发的起因是什么?

别人想要侵犯他的老婆,曹文斌劝阻无用反被四人围殴,在这种情况下,他不应该愤怒么?

如果他笑呵呵的,当做什么事都没有发生,那不才是真正的问题么?

面对别人侵犯自己的老婆,做老公的不闻不问,任有他人随便折腾,那他做为老公一定不合格的,因为他无视了别人侵犯自己的妻子,也不配做人家的丈夫。”

“你的意思是,曹文斌就应该拿刀将其他人给砍死?”

姜法官闻言开口反问李晨,李晨闻言一脸严肃的说道:“如果这件事发生在您的身上,您该怎么做?”

李晨闻言开口反问:“你们一直认为曹文斌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行,那就按照故意伤害算,可总要给出一个合理的方法吧?

面对他人想要强干自己的老婆,其他人也不帮忙阻止,身为当事人想要用开口劝阻却被其他人围殴,您说曹文斌到底应该怎么做,才能让法律和道德互相兼顾?”

姜法官闻言忍不住嘴角微抽。

好家伙,你竟然开口反问我是当事人该怎么做?

“其他人不应该被当成罪犯吧?”

这个问题,姜法官回答不上来,不愿意继续纠缠的他只能将话题转移到他的辩护意见上。

“如果说是单纯的不阻止犯罪,确实不是犯罪,因为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去要求其他人一定见义勇为。”

听到对方询问,李晨也是给出自己的解释:“而在案件中,其他人不仅没有在案发时阻拦他人,在案发后,还不愿意当证人来阐述案件时的真实情况,这不就是在包庇犯罪么?”

“案件中只有两种可能,第一是曹文斌在说谎,他虚构了案件的事实,和那名伴郎有仇,故意找理由利用来掩饰自己的作案动机,在结婚当天拿刀把人砍了,是故意杀人。

第二种,曹文斌没有说谎,案件真实原因就是他说的那样。

可不管两者哪一种,那些不愿意作证的人的行为都属于包庇犯罪。”

姜法官闻言陷入了沉思。

包庇罪的认定标准:

1、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3、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上必须是故意。

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从对方的分析中,好像也是符合法律的认知。

第一点,他们不愿意作证的行为影响到了执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

如果他们作证,就可以证明曹文斌案件的真相。

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可以通过其他人的口供中得到答案。

而客观表现,也能够构成包庇犯罪……

“行了,你的答辩状我知道了,你先回去吧。”

就目前来说,自己是被他说服了。

再具体的,还要看审判开庭后他和地检署之间的较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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