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2 融资租赁的九大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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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融资租赁
直接融资租赁指的是承租人选择租赁设备,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信誉、资金情况等进行评估,确保该租赁项目属于低风险项目之后将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设备的使用权,负责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并承担设备折旧。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与设备升级。
◆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指的是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售自制或者购买的资产,然后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协议,将资产租回并使用。在这种模式下,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从承租人转移到出租人,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权。租赁期满,承租人有两种选择,一是继续租赁,二是按照约定价格回购资产。返还式租赁强调租赁融资功能,不太注重租赁的促销功能,可以看作银行的抵押贷款业务。在这种模式下,承租人可以让现有资产流动起来,快速筹集资金,助力企业快速发展。这种模式适用于三类企业,一是缺乏流动资金的企业,二是有新投资项目但缺乏自有资金的企业,三是资产可以快速升值的企业。
◆转租赁
转租赁指的是以同一个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简单来说就是A承租了某设备,再将该设备出租给B。在这种业务模式中,A既是承租人,也是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出租人手中租入某设备,再将设备出租出去,收取租金差,设备的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一般来讲,转租至少涉及四个当事人,包括设备供应商、出租人、转租人、承租人,至少要签订三份合同,分别是购货合同、租赁合同和转让租赁合同。
这种模式主要在国际进行,与简单的融资租赁模式没有太大区别。由于转租方租赁设备的过程是在金融机构间进行的,根据购货合同确定融资金额,购买租赁物件的资金运行与最终承租人没有直接关系。这种模式操作起来非常灵活,租赁公司甚至可以将购货合同作为租赁资产签订转租赁合同。因为租赁公司不是设备的最终使用者,所以不需要承担设备折旧产生的任何费用。
◆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指的是资金或设备的所有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在这种模式下,第一出租人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是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承接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
在租赁期间,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受托人只负责租赁业务,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风险。通过委托租赁,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通过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企业可以规避政策限制,享受加速折旧带来的利益。
◆风险租赁
风险租赁指的是出租人利用债权租赁与投资的方式向承租人出租设备,获得租金或者股东权益收益。其中租金是主要回报,一般会占到部投资的50;其次是设备的残值回报,一般会占到部投资的25左右,这两项收益比较稳定。其他的收益则按照约定,在一段时间内按照约定价格从承租人手中购买普通股权。借助这种模式,高科技、高风险产业可以吸引投资。
出租人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根据设备成本获取股东收益。从本质上看,这就是一种以股东权益代替租金的新型融资租赁形式,出租人作为股东可以参与承租人的经营决策。风险租赁具有其他融资租赁方式不具备的优点,可以满足出租方与承租方不同的风险偏好与收益偏好。
(1)承租人的有利之处。
对承租人而言,风险租赁模式具有的优势如表3-16所示。
(2)对出租人的有利之处。
虽然承租方是风险企业,出租方要面临一定的风险,但也能获得不错的收益,具体如表3-17所示。
◆项目融资租赁
项目融资租赁指的是承租人以项目自身的财产与效益为担保,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项目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效益收取租金,对于与项目无关的财产与收益不享有追索权。这种模式的适用范围较广,通讯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租赁,租赁物品生产商可以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推销产品。
在这种模式下,如果项目经营失败,或者承租人的信誉不好,出租人可能要承担无法收回租金的风险。为了防范风险,出租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做好项目评估。在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之前,出租人要对项目进行方位评估,包括对项目未来的盈利能力进行预测,对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能力进行评估,对项目预期的收益率进行预测,保证能够收回租金。
(2)灵活设计租金。出租人在计算项目租金时要对项目现金流与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进行面考虑,保证项目租金能够顺利收回。
(3)对项目经营期的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在项目经营期间,出租人要对项目的经营状况,尤其是财务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如果承租人没有按时支付租金,出租人要及时了解原因,判断是因为项目经营不善,还是承租人的信誉问题,防止承租人故意拖欠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的情况发生。
项目融资租赁涉及的主体比较多,不仅包括出租人、承租人,还包括租赁项目建设的设计承包商、施工承包商、监理承包商、设备供应商以及贷款融资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阶段涵盖了项目融资建设、租赁、移交三个阶段,操作模式比较复杂,适用范围并不广。
◆捆绑式融资租赁
捆绑式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创新的成果,又被称为“三三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支付的保证金与首付款大于等于租赁标的价款的1/3,厂商在交付设备时大约能获得1/3的货款,余款在一半租赁期限内分批支付,租赁公司的融资强度大约为1/3。在这种模式下,厂商、出租方、承租人均承担一定的风险,改变了过去出租人独自承担风险的局面。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指的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向指定的供货商购买指定的租赁物,将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按照约定收取租金。其中,租金是根据租赁物投入生产后所产生的现金流计算出来的,租赁收益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共享。在这种模式下,租金分成包括三部分,一是购置成本,二是相关费用,三是项目预计收益由出租人分享的部分。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模式主要适用于合同金额较大、周期较长、预期收益较好的项目,包括通信、港口、电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远洋运输船舶等。以PPP项目中的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为例,具体包括表内直投模式、表外直投模式、债转股模式等。
◆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
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是一种建立在传统风险租赁与行业特性基础上的新型融资租赁方式,主要目的是推销。这种融资租赁模式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融资不需要担保,出租人主要是供货商;第二,不约定固定租金,按照承租人的现金流折现计算融资回收;第三,租金不固定;第四,出租人不仅可以获得租赁收益,还能获得部分年限参与经营的营业收入。
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涵盖了三个阶段,分别是注资、还租和回报。在注资阶段,资金按照常规融资租赁模式下的资金注入方法注入;在还租阶段,项目现金流量按比例分配给出租人与承租人,例如40由承租人留用,剩下的60作为租金支付给出租人;在回报阶段,租赁成本冲减完之后,出租人可以获得一定年限的资金回报,回报率按照一定的比例从现金流量中抽取。回报阶段结束之后,出租人将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转交给承租人,项目融资租赁宣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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