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屋秋雨提示您:看后求收藏(第三十三章 时过境迁,从酋长到球长,茅屋秋雨,po18书屋),接着再看更方便。
请关闭浏览器的阅读/畅读/小说模式并且关闭广告屏蔽过滤功能,避免出现内容无法显示或者段落错乱。
bqg34
抵达海牙,也就意味着无休止的谈判。
莫里斯也正从前线返回。刚刚得到消息,对面那位新崛起的名将斯皮诺拉返回了西班牙,主要是为了购买国债,西班牙王室已经处在破产的边缘,准备卖一批国债再宣布破产这样就不用还了。
荷兰印度公司的一部分董事也齐聚海牙,对于这个新兴的贸易伙伴或者是潜在的敌人,他们必须要弄清楚。
在观察了一场以数百年纪律性的自由自耕农为主体的共和国陆军的演练后,谈判的基础也已经存在。
这些士兵以燧发枪演示了三排齐射、快速火石枪装填、齐步走、转向、解散后快速整队、左右转弯,用荷兰铁铲挖坑、挖胸墙,以及党内的矿区同志表演的挖坑埋炸炸药引爆后,在兄长部队服役许久的莫里斯的弟弟亨利,确信不算骑兵的话,这是一支不亚于甚至超过荷兰体系的新陆军体系。
而且一些伪装成“工兵”的、在蓝翔系统地学过几年炸矿要点的矿区同志的挖坑和埋炸药的技术比之荷兰的工兵队更为专业。
等到煤油为燃料的热气球升空、望远镜侦查等这几项围城、破城极为有用的技术展示之后,亨利已经有些慌神。
那些高威力的炸药和热气球一旦落入西班牙的手中,对于以城堡攻防战为主要模式的西荷战争是决定性的打击,尤其是在奥斯坦德围城战失利后阴影笼罩下。
虽然没有骑兵跟随,但是陈健和一名共和国的军头家族出身的军官还是展示了一下骑术。陈健是从无鞍马开始的野路子出身,那个军官也是从小鞍马娴熟,集体冲锋的水平没展示出来,但是颇有一点游牧民轻骑的风格。
炮兵技术好不好,看看大炮再看看数学水平就知道了。三角函数非常溜,炮兵水平不会差的。
于是,信不信上帝,都开始了平等的谈判。
漫长的谈判并不是毫无意义的,想要主导或是参与某个体系,就必须要遵守体系内的规则,或是作为发起人制定规则。
规则什么的在绝对的力量面前就是扯淡,可是在十年之内共和国不会涉及欧洲事物的情况下,想要扩大影响力这种枯燥的谈判却势在必行。
共和国在群岛地区和西属美洲拥有绝对的实力,在绝对的实力面前,这方面的谈判反而可以放到最后。
相反,印度公司最关注的香料和亚洲贸易,以及陈健想要涉足的亚洲事务,才是双方争论的焦点。
从一开始,双方之间就很焦灼。
大议长奥尔登巴内菲尔特和印度公司的一些董事秉持一些观点:在教皇子午线的法规面前,是荷兰人在香料群岛与当地王公和人民签订了一系列的协议。这些协议是受当地人民和王公的请求,因为这不是尚未占领的土地,而是已经有人占领的土地,荷兰只是应当地王公与人民之要求,签订了合约。
所以,基于此,凡是与荷兰签订条约的香料群岛的王公所管辖的附近的土地,是在荷兰的范围之内,并且是在荷兰的影响之下。只有荷兰才有与在其影响下与当地进行香料贸易的行为。
陈健则表示,共和国根本就不承认教皇子午线,共和国的子午线在闽城,而不是在摩鹿加群岛。共和国没有基督徒,根本不认识教皇,而且不信上帝,你们跟我谈这个子午线没有意义。
所以你们不管是与王公签订的条约,亦或是与当地人签订的条约,只是你们的个人行为,而非你们为撕破子午线条约而付出了多么大的努力。对共和国而言,你们的努力无意义,因为共和国不承认此条瓜分世界的子午线。
与葡萄牙或是西班牙的战争,那是另一回事。共和国承认你们为这些战争付出的代价,并承认你们以香料群岛上的种种战争所签订的条约……并暂且假装你们所签订的条约不是武力逼迫的条约。
但是,共和国不承认你们撕裂子午线条约的努力——即只承认战争之贡献,不承认违背教皇条约这一条不亚于战争的贡献。
这是你们体系之内的事,而非国际体系。
任何国际体系没有共和国议事会与王上所派遣的全权特使参加,均无意义,而且是共和国绝不可能承认的。教皇子午线就是个例子,共和国甚至都懒得致信教皇。
如法国与你们谈判的时候,此贡献将有意义,并且共和国支持你们在天主教体系范围内的贡献值。但英国与你们谈判的时候,他们也一定不会同意子午线之约定,因为《至尊法案》的存在使得他们在法理上天然地脱离了教皇定下的“国际法”。
没有共和国参与的国际法,不合法。
大议长奥尔登巴内菲尔特听出了陈健的弦外之音,虽然陈健说的都是些无意义的外交辞令,想要从里面挑选出可以利用的东西无异于在数以万计的贝壳中挑选珍珠,但仍旧听懂了。
陈健是承认荷兰人在那里拥有香料垄断特权的,但是不承认那里的水域禁止其余人通行。
紧接着,问题又继续深入到下一个话题。
即领土、领海、贸易站、条约国、不稳定殖民地、殖民地、本土化殖民地的区别。
这个时间点是个很特殊的时间点,荷兰人刚刚突破了葡萄牙在亚洲的封锁,暂时取得了立足之地。
所以可以暂时抛弃所有海域自由航行的理念,而是转而追求领海存在的概念。放在三年前,他们绝不会承认领海的概念,并且一直坚持所有海域均为公海。
相应的,对于岛屿、大陆等“无主之地”,到底是谁发现就归谁?还是谁占有才归谁?哪种行为将视为宣战?哪种行为将视为合法的竞争性开辟?哪些土地属于“无主之地”?
作为先发国家的葡萄牙和西班牙,一直持有一种观点。先发现的,即拥有所有权,并且这种先发现即占有的概念从开始大航海的时候就一直占据上风。
这种发现的概念极为神奇:自然界的发现以及单纯的视力所及,且不需要登岛既视为此土地属于发现者。
但随着新兴国家和后发国家的挑战,这个谁发现就归谁的概念已经不能适用。在这一点上,荷兰人也表示,对于“无主之地”,按照罗马法之私有财产法案,谁占据就归谁,并且这是“唯一自然而原始的取得领土的方式”。
陈健则依旧是据理力争,他表示自己不知道罗马的存在,也不知道什么罗马法。
依据共和国之法律,任何共和国领土之内的无主之地,属于全体共和国之人民。只有耕种开垦并且可以获得一比五以上之播种收获,才能够允许占有此片土地。且按照共和国郡县法规之规定,以郡县为中心的贸易圈包括粮食铁器贸易之最远距离,即为此郡县之自然范围,议事会因国内安定问题重新划归的郡县范围除外。
所以,按照共和国之土地法延伸出的概念,任何一片非本国固有领土之无主之地,至少需要达成以下一个条件才能算作本国之领土。
即:需要在此地拥有一千名以上的本国人民。包括归化的原住民。此归化概念为能够说本国之语言,且认同本国之存在。此一千名本国人民所开垦居住的土地周围贸易圈之内均为本国之领土范围。
这一点是荷兰人无论如何不能接受的。
荷兰的人口加在一起也不过几十万,祖国这种东西他们根本还没有概念,如果不是西班牙人在外,几个省甚至下面的村镇、教会之间早就独立了。
而对面的共和国据说拥有三千多万的人口,这三千多万的人口拿出一千人不成问题。可是对于荷兰来说,拿出一千人占据,这无疑是一笔根本接受不了的条件。
陈健坚持一千人以下只能算是贸易站,只有贸易的权利,不具备占领的意义。并且一千人可以建立市镇,所有的交易必然会围绕这个市镇进行,拥有市镇即视为拥有此市镇之贸易范围之土地。
其实陈健也不可能轻易弄出上千人的移民地,所以本身目的还是在讨价还价,主要就是制定一个至少英、法、荷、共和国、以及北方之丹麦等国家所能接受的国际法规的雏形。
目的是将西班牙孤立出去,如果他们不参与的话。但是面对这样的围堵和即将破产的事实,他们不得不接受。
陈健希望能接受的这几个国家有个共同的特点。
他们包括自己,都错过了第一波大航海,所以对于“谁发现就归谁且不需要登岛”的规定,一致反对。
但同样,这几个国家又赶上了第二波,所以能够共同接受的条件是理论上控制,而不是实际控制。
实际控制才算占有这些概念,要等到第三波醒过来、赶上最后一批的那些国家提出来,作为对老牌殖民国的挑战。
等第四波醒过来的时候……那已经是旧殖民体系瓦解的时候了。
陈健此时说的这些东西,明显是倾向于实际控制而非理论控制的,所以在提出的时候他就知道对方不可能接受。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荷兰人从火枪、钢锭、望远镜等等这些东西上来判断的共和国,是个庞大的不亚于西班牙甚至更为强大的、拥有强烈航海欲望的国家。
第一个真正完成环球航行的船长是大海盗德雷克,麦哲伦在菲律宾死了,算不上第一人。第一个完成环球航行的船长才其实才刚刚病死十年。
如今荷兰人也才完成过一次环球航行,而共和国此时的环球航行并不算晚,所以显得在海上有些咄咄逼人。
出口就是一千人以上才算控制,这样的人口数量要求对荷兰来说是绝对不可能接受的。
这些问题其实就是荷兰的印度公司最关心的贸易问题,和贸易问题息息相关。
对于陈健的要求荷兰人死死咬住不放,坚决不同意。
与这个问题相关的,还有什么是“无主之地”的问题。
这个很显然还是要靠拳头,但是此时东西方的差距并不是太大,加上航海技术的导航术以及技术革命还未开始,在亚洲一些岛屿区,都只能拉一派打一派,否则站不住脚。
西班牙人运气好,遇到的一群石头时代的人,又赶上他们内乱,所以西班牙的那些方式根本不适合此时的亚洲。
哪怕是印度,都需要公司董事或是总督以极其谦卑的语气称自己为忠实的奴仆才行。
当然,按照这个趋势放到几十年后又截然不同。
美洲地区陈健是根本不准备让这些人涉足,而且有这样一个体量的国家存在,荷兰人也清楚那边不可能如同南美的印第安人一样,加之一个三千万人口的庞大共和国在那,就算有土地也基本都被抢去了。
所以问题的焦点还是在亚洲,尤其是香料群岛一代。
在中国,荷兰人刚被怼回去,三年前又在澳门被怼了一次。所以条约这东西还是有效的,至少还没有签不平等条约的资格。
但是在香料群岛上,想让不平等条约则变得有效,荷兰急需陈健背后的共和国承认那些条约的有效性。
不是为了防备共和国,而是为了防备英国的印度公司。
荷兰人觉得陈健隐隐透出了一股意思,在亚洲贸易问题上,共和国对香料贸易不是很在意。无欲则刚。此处不留爷,爷去英格兰。
英国的印度公司已经在质疑荷兰这些条约的合理性。
最可笑的是,陈健听这些荷兰印度公司的商人说,英国人用了一个陈健都不相信的、居然是英国人用的理由:他们怀疑荷兰人是否是以武力强迫那些国家签订的条约,并认为这种条约是不合理的……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